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振风大道永安公馆S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65324D。
法定代表人:傅占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一文,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2元,减半收取5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宝联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娟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