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皖1702执1716号之二

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7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96726.5元及违约金(2016年1月15日起,按所欠货款的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21871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136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号:13160830090********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