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6执异35号
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燎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傅占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女,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皖0826执保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存款5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财产收益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县民政局院内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松房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8)皖0826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石宣林银行存款57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异议人送达(2018)皖0826执保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在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异议人对以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在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收入的财产线索,并提交***与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协议复印件。本院遂到异议人处调查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工程款57万元,后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本院撤销(2018)皖0826执保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遂立案听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尚未结束,工程款尚未结算,直接冻结工程款确有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8)皖0826执保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祝建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