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6执异36号
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燎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傅占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曾银水,男,193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曾银水与***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皖0826执保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8年8月9日,异议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异议,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祝建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