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民初3135号
原告:周平,男,***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振丰大道永安公馆S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65324D(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宣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法院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用。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