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鑫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园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3962号

申请人:***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南庄岭西巷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82774A。

法定代表人:汪金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君,男,该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申请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里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5JU1XJ。

法定代表人:潘玉标,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汪金鸡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有证据证实,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汪金鸡名下位于怀宁县高河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人民陪审员  刘 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