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3962号
申请人:***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南庄岭西巷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82774A。
法定代表人:汪金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君,男,该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申请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里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5JU1XJ。
法定代表人:潘玉标,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汪金鸡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有证据证实,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汪金鸡名下位于怀宁县高河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人民陪审员 刘 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