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南庄岭西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82774A。
法定代表人:汪金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里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5JU1XJ。
法定代表人:潘玉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82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6990.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