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民初556号
原告:***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南庄岭西巷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82774A。
法定代表人:汪金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桐城市双铺初级中学,住所地桐城市双港镇双永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8176478321XH。
法定代表人:徐贵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双铺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园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3811元,由原告***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佳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