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11财保55号
申请人:***,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申请人: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相当于400000元的存款、车辆、房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和焦贤慎所有的皖H×××××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4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