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11执保17号
申请人:***,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申请人***与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4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它等值资产。申请人***以***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和焦贤慎所有的皖H×××××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