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248F。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漆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