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徽五州电商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8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五州电商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五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山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五州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州电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狮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3)皖0811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州电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五州电商公司只需返还龙狮建安公司保修金247500元并无需支付利息;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龙狮建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五州电商公司一审举证能够证明龙狮建安公司承建的厂房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五州电商公司进行了修理并支付了总计279270元的维修费用,有转账记录等佐证。其中3号楼北面及东面墙维修总费用60000元系由签字确认的,应依法扣除。2.关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不计息。且前期因同一案由同一事实诉求返还保险金的案件,经生效判决认定未支持利息。同一法院不应有不同判决。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五州电商公司的上诉请求。 龙狮建安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五州电商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足以证明相关质量问题的成因以及维修所需具体费用情况。 龙狮建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州电商公司立即返还其保修金307500元及该款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州电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0日,龙狮建安公司与五州电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龙狮建安公司承建五州电商公司ABT汽车高端设备厂房及综合楼项目。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决算总价的5%留作保修金,保修金返还条件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到期,五州电商公司返还龙狮建安公司保修金总额的70%,五年到期返清保修金。2017年10月28日,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的总工程款为20500000元,于2018年1月10日验收合格备案。现自竣工验收合格已经到期五年,五州电商公司应予返还龙狮建安公司保修金剩余全额307500元(保修金不计息)。 一审法院认为:龙狮建安公司与五州电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已到五年,五州电商公司应返还剩余工程保修金307500元。因合同约定在保修期间保修金不计息,龙狮建安公司主张自保修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五州电商公司提出在保修期内支付维修金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安徽五州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安庆市龙狮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还保修金307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安徽五州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保修金307500元应否返还;二、保修金的逾期利息能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已满5年,已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返还剩余保修金的条件,故原审判决五州电商公司向龙狮建安公司返还剩余保修金3075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妥。五州电商公司主张因龙狮建安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后期所花费的维修费应从保修金中予以扣除。但综合其提供的现有证据看,无法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成因,也无法证明维修费用已实际发生及具体的数额情况。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应由五州电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五州电商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龙狮建安公司返还保修金,构成违约。且在前期已有判决认定五州电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龙狮建安公司返还到期部分保修金的情形下,五州电商公司仍然怠于履行本案剩余保修金的按期返还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原审判决五州电商公司自保修期届满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龙狮建安公司支付剩余保修金的利息,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五州电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安徽五州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