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9136H。
法定代表人:丁德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经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448575764(1-1)。
法定代表人:程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摩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11执恢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