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破申8号

申请人: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12月15日,申请人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1980年10月14日在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该公司系隶属于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根据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截止2020年9月30日,账面资产总额为2953.34万元,负债总额为5314.33万元,账面资产负债率为179.94%。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位于本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破产主体适格。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提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柏 萍

审判员 杨再松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