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795号
原告:***,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苑,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路46号。
诉讼代表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安庆市人。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16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娟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