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宿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302执2089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宿州市埇桥区汇源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861389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卫门口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914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2021)皖1302民初130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混凝土款4472253.13元、诉讼费用40000元、利息24105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计4753307.13元,应缴执行费47523元,合计4800830.13元。现因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0830.13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查封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车辆的,限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至我院。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四、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立即履行(2021)皖1302民初130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