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11民初3447号
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
负责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严来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