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从礼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326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礼,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卫门口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从礼、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从礼住址不正确,原告未更改补充,也未能提供被告从礼正确的住址,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被告从礼住址及状况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