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485号
申请人: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南翔恒泰商城8区4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9725225M。
法定代表人:马全。
被申请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卫门口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对被申请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人马成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35000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马成名下房产(房地权证宿字地2×**)。
三、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自本裁定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期限)。申请人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人宿州全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