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2执保9号
申请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海口镇河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滨江新区高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2181851G。
法定代表人:詹宏,经理。
申请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