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3288号
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2844XP(1-4)。
法定代表人:杨善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翊,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吾石,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0994147L(1-1)。
法定代表人:程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中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检红
人民陪审员 陈文彬
人民陪审员 刘丹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