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程启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奇,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松,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盛楠,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李文兵,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萍,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李文兵姐姐。

原审被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善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处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文兵、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绍福

审 判 员 李 蕾

审 判 员 马 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礼灯

书 记 员 肖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