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某某伏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1717号

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2844XP。

法定代表人:杨善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天,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广税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PTUQ41F。

法定代表人:段成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6元,减半收取8913元,由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查雨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