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1717号
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2844XP。
法定代表人:杨善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天,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广税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PTUQ41F。
法定代表人:段成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太湖精准腾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6元,减半收取8913元,由原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查雨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