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7544615D。
法定代表人:*小苗,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海口镇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852844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2民初字10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646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大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