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普济圩农场、被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新春、被告安徽省普济圩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039529.4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居住在铜陵市普济圩农场的桥北新区。2017年2月14日下午2点多,我因家中太阳能热水器有故障,就和我父亲一起带着梯子到五楼楼道,我通过梯子爬上五楼楼梯平台上方的检修孔后,踩到五楼楼顶的天花板,天花板发生塌陷导致我从楼顶坠落后摔成重伤。受伤当日我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7年3月17日出院。2017年9月20日,经安徽蓝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我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我的父母均系安徽省普济圩农场的职工,我所居住的桥北新区162栋202号房屋是我父母于2014年6月从安徽省普济圩农场购买的廉租房,由于该栋楼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导致我摔伤。因此,安徽省普济圩农场应当对我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安徽省普济圩农场申请,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我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定残后无护理依赖。因此,我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71269.49元、误工费420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27514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及鉴定费3000元,合计418713.49元。******
被告安徽省普济圩农场辩称,首先,**所陈述的受伤事实经过并不属实。其次,桥北新区162栋楼房系集资建房,于2014年6月交付**的父母等单位员工占有、使用、管理和所有,该楼房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栋楼房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所有参与集资建房的本单位员工均属于该栋楼房的建设方,即使**受伤系房屋质量原因导致,所有参与集资建房的本单位员工作为建设单位也应承担责任。再次,桥北新区162栋楼房没有质量问题,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交付使用,如果因楼房质量问题导致**受伤,依法应由相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承担责任,安徽省普济圩农场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最后,如果**陈述属实,**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知道其行为存在危险性,而没有采取安全防范和保护措施,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外,**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中赔偿数额过高,部分赔偿项目没有依据。综上所述,本案与安徽省普济圩农场无关,**起诉安徽省普济圩农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桥北新区162栋楼房是由我公司施工建设,我公司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该楼房于2013年1月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针对**起诉的其他答辩意见,我公司与安徽省普济圩农场意见一致。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购房协议及缴款凭证、事发现场照片及相关房屋的比对照片、120急救中心通话录音等证据,并申请证人王某、黄某、**以及焦某出庭作证。******
被告安徽省普济圩农场依法提交了涉案楼房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普济圩农场廉租住房合同》一份、《普济圩农场集中住房协议书》一份及相关缴款凭证。******
被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提交了安徽省普济圩农场与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的竣工剖面图复印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涉案楼房的设计单位安徽省现代农业工程设计研究院依法调取了涉案楼房的相关设计图纸及《关于安徽农垦局普济圩农场普济花园东区1#~9#廉租住房项目设计说明》。******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争议焦点一、**是否因爬上涉案楼房五楼楼道上方的检修孔后踩到楼顶天花板而坠落摔伤。由于事发当时,只有***与**父子二人在场,证人王某、黄某、焦某在**摔伤后第一时间看到事发现场情况。尽管当事人与相关证人的陈述在一些细枝末节上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基本事实表述方面没有逻辑上的根本冲突和矛盾,且可以相互印证。鉴于事发时间距今较长、当事人及证人受到各自记忆能力及表达能力等局限,不可能完整精确地还原案发现场的全部细节和过程,但不影响对***陈述摔伤经过基本事实的认定。此外,相关人员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时的通话录音内容、**入院病案中医院根据当事人陈述所作伤情记载内容“**不慎自3米高处坠落致头部及颈部肿胀、疼痛、伴双上肢酸胀、麻木等”以及**的家人将事发现场的一块天花板带到医院让证人**拍照等情况,再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及相关证人证言,也足以认定**所述其摔伤的事实经过属实。安徽省普济圩农场与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陈述的案发事实经过虽有异议,但是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也未举证证明**受伤的结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以及当事人与证人有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因此,对**关于案发事实经过的陈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争议焦点二、涉案的桥北新区162栋楼房是否存在建筑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安徽省普济圩农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虽然可以反映桥北新区162栋楼房(普济花园廉租房项目I标2#楼)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但并不代表该楼房就完全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安徽省普济圩农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第三方对涉案桥北新区162栋楼房所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涉案楼房设计单位安徽省现代农业工程设计研究院向本院出具的《关于安徽农垦局普济圩农场普济花园东区1#~9#廉租住房项目设计说明》明确指出:在1#~9#廉租住房项目结构设计图纸中,15.00米结构配筋平面1/9~1/10轴交C~F轴楼梯间为整体现浇板,板厚90mm,其他折线部位为吊顶,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将楼梯间部分做成吊顶。可见,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与事实不符。另外,普济圩农场普济花园东区1#到9#廉租住房使用的是同一份设计图纸,涉案的162栋楼房系2#楼。经察看**提交的与涉案楼房相同户型构造的其他附近楼房相同位置的比对照片和现场观察,发现其他相同户型楼房在五楼楼道上方的检修孔与楼梯间之间有的安装设置了隔离防护栏,但是涉案楼房却没有安装设置隔离防护栏。因此,本院认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也没有对因此而产生的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涉案建筑物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下午2点多,**因家中太阳能热水器有故障,就和其父亲***一起带着梯子到从自家桥北新区162栋202室到五楼楼道平台,**通过梯子爬上五楼楼梯平台上方的检修孔后,踩到五楼吊顶的天花板,天花板发生塌陷导致**从楼顶坠落到四楼到五楼的楼梯台阶上而摔伤。***受伤当日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7年3月17日出院。经医院诊断,**颈部过伸伤伴颈髓损伤、C6棘突骨折、头顶部头皮挫裂伤。2019年5月14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脊髓损伤后遗留截瘫(双上肢瘫,肌力4级以下),评定为七级伤残;定残后无护理依赖。******
另查,桥北新区162栋楼房(普济花园廉租房项目I标2#楼)的建设单位是安徽省普济圩农场,施工单位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3年1月31日,该楼房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6月10日,安徽省普济圩农场通过与***签订《普济圩农场廉租住房合同》和《普济圩农场集中住房协议书》后,将桥北新区162栋202室交付***居住使用。******
经本院核定**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1、医疗费71509.49元;2、误工费20062元;3、护理费3827.88元;4、交通费620元;5、营养费93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7、残疾赔偿金275144元;8、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393023.37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不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倒塌、坍塌,还包括部分的倒塌、坍塌;不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本身的倒塌,也包括一些附属设施的倒塌,故本案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安徽省普济圩农场主张本案**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安徽省普济圩农场与**的父亲***就涉案的桥北新区162栋202号房屋同时签订《普济圩农场廉租住房合同》与《普济圩农场集中住房协议书》,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足以认定涉案楼房的建设单位是安徽省普济圩农场,故安徽省普济圩农场主张参与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才是涉案楼房的建设单位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由于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涉案的162栋楼房存在安全隐患,主观明显存在过错,且与**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安徽省普济圩农场作为建设单位,无论在施工单位的选任,还是在涉案楼房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都未尽到相应职责,主观存在过错,应当与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应当预见对自己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对于安徽省普济圩农场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的过错程度较轻。首先,在主体上,**是一般自然人,而安徽省普济圩农场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有一定资质的法人。其次,涉案楼房五楼的检修口未设立明显禁入和警示标志,**因检修位于楼顶的自家太阳能而爬上检修口也符合情理。再次,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按图纸施工,导致涉案楼房存在建筑质量缺陷,违反的是法律禁止性规定,过错程度较重。如果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安装设置隔离防护栏,也许会避免本案**因此摔伤的后果。综上,针对**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393023.37元,鉴于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令由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普济圩农场共同承担80%,由**自行承担20%。******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普济圩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14418.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6元,由原告**负担9875元,被告安徽省普济圩农场和被告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