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748号
原告: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3346A。
负责人:毛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潜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690001066。
法定代表人:许斌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祥,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疑难复杂。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精寿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人民陪审员 程起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伟
书记员刘汪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