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334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曹 志
人民陪审员  魏丽丽
人民陪审员  张芳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