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

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保52号
申请人: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3346A(1-1)。
法定代表人:毛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与兴源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865200073。
法定代表人:李世银,董事长。
被申请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宝塔河南岸国际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NCPFY91。
负责人:王团结,经理。
申请人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因被申请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故申请人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12508063900622254116)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城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立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诗琦
书 记 员 张 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