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3执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周庆。
被执行人:毛骏。
被执行人:程宏。
被执行人: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毛骏。
***、周庆与毛骏、程宏、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皖08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0万元,利息529200元(本金200万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止,按年利率24%计算,再扣除多支付的利息110800元),案件受理费27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存款,名下房产(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名下位于安庆市集贤花苑x号楼一层商业用房)已司法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债金额1941300元。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2019年3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20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应南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