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1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负责人:余劲松,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富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苏绍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绍兴,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王思桃,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苏绍兴、王思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2021)皖0811执1812号首执案件下依法划拨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223593.97元,扣除(2021)皖081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95581元以及本案相应执行费1820.97元,余款12619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王思桃名下有资金进账,经恢复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思桃银行存款400793.59元,其中3950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余款5793.59元作为执行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案外人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本次恢复执行旨在对被执行人王思桃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执行,鉴于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线索,首执案号下已对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811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