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24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申请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湖路中宜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7638D。
法定代表人:叶恒。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韩乐飞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不动产权证字号:皖(2021)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54316、005431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