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69号
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B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6321336Y(1—1)。
法定代表人:王金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湖路中宜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7638D。
法定代表人:叶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城关南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35960771。
法定代表人:苏绍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绍根,男,汉族,1963年9月5日,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苏绍兴,男,汉族,1960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申请人:王思桃,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申请人:汪荣彪,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申请人:叶恒,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苏绍根,苏绍兴,王思桃,***,汪荣彪,叶恒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苏绍根,苏绍兴,王思桃,***,汪荣彪,叶恒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宜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苏绍根,苏绍兴,王思桃,***,汪荣彪,叶恒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