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57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湖路中宜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叶恒,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新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丁 雯
审判员 程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