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旺家源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千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群,安庆市大观区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家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正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云,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家源门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1.45元、***家源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6.43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庆中

审 判 员 胡 毅

审 判 员 潘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严正

代书记员 储贻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