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433号
申请人: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31X3。
法定代表人:韩成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龙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经十路以东、纬六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728350916。
法定代表人:龙思道,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11民初29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韩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