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宜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宜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芜湖市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股权投资等线上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芜湖市××区××广场××、××、××室房产,但均处于流拍状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赵 洪
审判员 杨非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