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21执734号
申请人安庆市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元,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72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元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整。
二、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元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
三、以上冻结、划拨、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元财产以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