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执复1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申请人):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庆市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权,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交的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都红兵
审判员*炜
审判员*发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