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17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龙眠山路96号25号楼8号-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郑明明,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大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尧舜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许磊,总经理。
安庆市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大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21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敦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