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申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南林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再审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5民终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对一审法院擅自更换审判人员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忽略,属违反法定程序。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杨某为涉案工程实际负责人,其经手收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是错误的。杨某是转包合同相对人,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保证金应退还给杨某,二审法院判定再审申请人向***返还保证金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承建工程,其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转包给杨某,且杨某为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地的实际负责人,***为实际施工人。工程结束后,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向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金寨县招投标局及金寨县人社局已分别将投标保证金120000元、履约保证金430000元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000元退还给了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证金合计660000元系实际施工人***交纳。原审判令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6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