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观执字第000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3644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