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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观执字第000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3644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