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11民初3032号
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严慢,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节,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现住安庆市宜秀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慢诉被告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慢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慢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慢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慢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