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民终2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蔡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彤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