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胡章钱、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81执1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男,1971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蔡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9365Q。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37096。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尚欠申请人执行款1794916.00元及债务利息253756.25(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10700.00元,执行费22994.00元。
另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8)皖0881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银行账户。
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