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832号

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蔡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9365Q。

法定代表人:朱学斌。

被告: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004856184576。

法定代表人:苏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舒兴海

人民陪审员  方 明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莉莉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