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832号
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蔡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9365Q。
法定代表人:朱学斌。
被告: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004856184576。
法定代表人:苏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舒兴海
人民陪审员 方 明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莉莉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