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84号
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蔡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9365Q。
法定代表人:朱学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节,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安庆市宜秀区学院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004856184576。
法定代表人:苏斌,院长。
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女宿舍水电工程款233166.35元、低压管网安装剩余工程款50000元、行政楼装潢图纸制作费用30000元、行政楼水电40861.41元、行政楼水电装潢增补工程85000元,合计439027.76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被告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的需要,被告在2011年先后将低压管安装工程、男女宿舍及行政楼和食堂水电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告都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合同的工程量,后原告将已竣工的工程、材料一并交付给了被告,安庆市审计局对女宿舍水电工程款233166.35元、低压管网安装剩余工程款50000元以及行政图纸制作费用30000元,还有行政楼水电40861.41元,及行政楼水电装潢增补工程85000元,合计439027.76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竣工验收后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且该工程自2011年6月被告也早已投入使用至今。根据(2020)皖0811民初23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第三项内容:对光泰建司男女宿舍水电等工程款233166.35元,低压管网安装工程款50000元,行政楼图纸制作费用30000元整,待被告回去核实后,再行付款;另应加上行政楼水电40861.41元,及行政楼水电装潢增补工程85000元。因被告迟迟不予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请求依法判处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皖0811民初23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三项双方当事人约定,“安庆市艺苑校园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光泰建司女宿水电工程款233166.35元、新校区低压管网安装工程款50000元、行政楼图纸制作费用30000元,因不在原告诉求范围内,同意待安徽**戏艺术职业学院回去核实后,双方协商再行付款”,因此关于水电工程款233166.35元、新校区低压管网安装工程款50000元、行政楼图纸制作费用30000元的事项已经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并确认该工程款的债权人为安庆市艺苑校园服务有限公司。故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调解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庆市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