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财保1号
申请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紫峰大厦A座20层2012一2019室。
法定代表人:程先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银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 策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尹雪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管佳丽
书记员祖锡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