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7执保16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丁慧萍
审判员 戴卢刚
书记员 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