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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7民特9号
申请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及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海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三方协议》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三方协议》是由恒泰公司、中晟公司与中建公司、瑶海公司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恒泰公司与中晟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诉讼的约定不能变更《三方协议》中有关仲裁的约定。《三方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 关于《双方协议》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第一,《双方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的涉案工程虽然是一致的,但是内容可以区分,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双方协议》主要涉及中晟公司代恒泰公司支付前期拖欠工程款和后续垫资接手工程建设,以及中晟公司应获得的利息和报酬、双方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就案涉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双方协议》约定中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投资还款和为后续工程的施工建设垫资,恒泰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本息和计提酬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建设涉案工程,恒泰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第二,中晟公司提起的诉讼和仲裁请求也完全不同。中晟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是要求恒泰公司依照《双方协议》《三方协议》以案涉建筑折抵或支付投资款、利息、计提酬金。中晟公司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恒泰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损失,并确认其就案涉建筑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本案现为确定管辖权阶段,不能就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虽然从合同表面约定看,《双方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存在关联,但是可以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诉讼的约定,并不产生变更《双方协议》中有关仲裁约定的效果。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或诉讼的约定并非针对同一争议,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同一争议约定或裁或诉的情形。恒泰公司与中晟公司在《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条款)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恒泰都市华庭”项目13#、16#、17#楼由恒泰公司投资建设,原由中建公司、瑶海公司负责承建,后停工。恒泰公司、中晟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签订双方协议约定,1、恒泰公司请求中晟公司代为向中建公司、瑶海公司支付部分拖欠的工程款和对后续施项目进行垫资。2、对中晟公司垫付的全部工程款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计息期间从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到恒泰公司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按月支付,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取,超过一个月则应在次月3日前支付。对中晟公司代付工程款本息和后续施工项目垫资,恒泰公司应按照中晟公司前述两项支出总金额的40%计提酬金。若施工过程中,恒泰公司有支付工程款的,则按照中晟公司实际投入金额的40%计提酬金。3、恒泰公司应当负责与中晟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调中晟公司与原施工单位的进出场衔接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4、中晟公司一旦进场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后续待建工程项目,并依约定垫付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工程款项。5、若恒泰公司违约,除了按照月利率1.5%向中晟公司承担代付和垫资款项的利息外,还应当按照代付和垫资总金额的30%向中晟公司支付违约金。若中晟公司违约,也应当按照所应代付和垫资总金额的30%向恒泰公司承担违约金。6、如有未尽箏宜,双方本着互相理解与支持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当优先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适用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双方协议签订当日,恒泰公司、中晟公司与中建公司、瑶海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1、中晟公司同意替恒泰公司向中建公司、瑶海公司代付工程款800万元,当中建公司、瑶海公司收到代付的工程款后,在等额于代付款项范围内,中建公司、瑶海公司同意将其对恒泰公司的工程款追索权转让给中晟公司,并与中晟公司后续垫资一并优先追索。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救,如有一方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则有关利害关系人应当优先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适用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2015年10月23日,恒泰公司与中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总价款为3850万元,合同工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于2019年。2、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5月27日,厦门仲裁委通知恒泰公司已受理中晟公司与恒泰公司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案,并附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主要内容为,1、恒泰公司以恒泰都市华庭17#楼公寓4650,48平方米折抵未支付的投资款、利息共计1403.5268万元;2、恒泰公司以16#楼316.71平方米折抵未支付的计提酬金100万元;3、恒泰公司支付剩余的计提酬金200.3万元;4、恒泰公司支付违约金300.3万元;4、恒泰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40万元及仲裁费用。2019年7月19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通知中晟公司已受理其起诉恒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晟公司在该案起诉请求的主要内容为,1、恒泰公司向中晟公司支付工程款27810498.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3月9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确认中晟公司对恒泰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本金27810498.1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就恒泰都市华庭13#、17#楼及地下室人防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恒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6月4日,本院受理恒泰公司申请确认其与中晟公司、中建公司和瑶海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案。
驳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 春 审判员 刘玉管 审判员 杨似友
法官助理陈金玲 书记员喻亚君